东莞市杰创实业有限公司因对其注册在第2类的16785730号“印彩王i-tech”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,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。
案件回顾:
对比图如下:
我司律师经过分析研究认为:1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,在英文构成、含义、整体外观识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,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,不够成商标近似;2、本着“诚信为本,责任为重”的原则,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,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,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。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,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;3、立足于我国《商标法》的立法目的,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《商标法》关于显著性和识别性的规定,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。
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,进行综合分析,商评委最终裁定16785730号“印彩王i-tech”商标予以初步审定,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